本是至亲的父女二人对簿公堂,女儿起诉父亲搬出房子,事情有前因后果到底是怎样的呢?
今年42岁的陈权与吴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在云阳县共有一套125平方米住房。
2009年2月17日,双方协议离婚,到云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,双方自愿将这套房屋赠与女儿陈艳所有,陈艳随母亲生活,父亲不负担她的一切费用。2010年7月6日,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陈艳。
陈艳向法院递交诉状称,父母离婚后,父亲一直强行居住在该套房屋内,她随母亲无奈一直寄居在外公家,她多次要求父亲搬出该房,均遭拒绝。她向法院起诉的目的,是要求父亲搬出房屋。
案件审理中,陈艳告诉法官,她并非刻意要将父亲赶出去,而是要求父亲从道义的角度支持自己读书。她说,父亲在离婚后就再没为自己支付任何抚养费用,仅靠母亲一人的收入并不能完全供给自己大学期间的所有费用。
该案起诉到法院后,父亲陈权在答辩中称,房屋是用自己的移民补偿款、下岗补贴以及其他劳动收入购买的。离婚时虽将房屋赠与女儿,但是自己没有放弃居住权,基于原、被告系父女关系,被告仍然享有居住权,女儿要求自己搬出房屋没有法律根据。
经过法院调解无果,法官依据相关法律,一审宣判:陈权搬出该套住房,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。
判决的依据是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35条规定,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。陈艳作为物权所有人,依法享有根据自己的意志使用自己房屋的权利,陈权作为原告的父亲,一直占有该房屋,妨碍了女儿合法权利的充分行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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